日前,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碳汇能力,2024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继续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按照《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9号)、《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100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属于共同财政事权的重点区域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要求,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三区四带”重点生态地区为核心,聚焦生态区位重要、生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人居环境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重点遴选相对集中连片、修复理念先进、工作基础好、典型代表性强、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项目,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突出对国家重大战略的生态支撑,着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以及“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一)各省要统筹规划、统一组织,择优遴选申报项目。每个省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每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亿元,实施期限为3年(2024-2026年),超过数量或逾期申报均视为无效申报。2022年和2023年纳入支持范围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率低于60%(截至2024年3月25日)的,其所在省本次不得申报。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将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二)申报项目区域应属于政府治理责任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且治理面积不少于10平方公里。工程治理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环境安全隐患消除、地形重塑、植被恢复、废弃土地复垦利用等,治理措施要体现整体性、系统性,技术路线要具有先进性,突出示范引领作用。(三)申报项目实施方案要科学可行,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地实际,从自然地理格局和自然条件出发,依据生态系统内在机理和演替规律,准确识别和诊断生态问题,突出安全和生态功能,统筹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动生态系统质量和碳汇能力提升。(四)申报文件于2024年3月25日前,经省级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送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申报文件应附项目实施方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平面规划图、项目区域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数据等,同时应简明扼要、简便装订,避免繁琐冗长、过度包装。(源于:绿色矿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