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近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情况。记者获悉,《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下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全面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监察职责,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条例》在进一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方面作出了以下规定。
在提高罚款数额下限方面,《条例》在保持与《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衔接的基础上,提高了对煤矿企业、企业负责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比如,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企业,罚款下限分别为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条例》分别提高至50万元、150万元和500万元。
在新设较重罚则方面,对于未按规定配备矿长等人员和机构、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程标准、未按规定编制专项设计、未按规定进行灾害等级鉴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严重威胁生产作业安全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
在严格停产整改要求方面,《条例》规定,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应当停产整顿;存在安全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停产整顿;存在安全违法行为、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同时要求,停产整顿煤矿应当制订整改方案,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停产整顿煤矿名单,并按规定组织复产验收。
在加大关闭力度方面,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条例》将其列入依法关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