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5日第53个世界环境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某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该案由北京四中院副院长王靖担任审判长,与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崔智瑜、审判员王静以及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副检察长王志民出庭履职。
被告某景区未经行政许可,于2023年4月期间擅自开凿山体,开采强风化基岩和建筑用砂5130.8立方米,合计11390.37吨,造成矿产资源损失197536元。环保行政机关对其毁坏林地、违规开采砂石行为处以相应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经北京四分检委托,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选派鉴定专家组对景区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以及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结论为其违法行为与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存在因果关系。2024年,北京四分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将该景区起诉至北京四中院,要求被告某景区承担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6月5日,该案在北京四中院开庭。庭上,合议庭确定了此案争议焦点为“该景区是否实施了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如有相应行为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庭审中,北京四分检认为,该景区系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毁坏林地开采矿产资源,其违法行为导致涉案山体永久性损害以及公益林地毁坏,影响了森林生态系统的气候调节、水文调节、土壤保持功能,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该景区公司当庭表示,认可其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愿意承担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责任。目前其已全部履行环保行政机关处罚内容,在此案中亦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希望采用替代性恢复方式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庭审期间,双方均表达了采用替代性修复方案恢复生态损害的意愿,但就具体方案还需要进一步协商。四中院将持续跟进调解工作,确保调解方案不减损社会公共利益。若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日宣判。
北京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自2014年12月30日挂牌以来集中管辖全市范围内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来,该院将持续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贯彻我国环境领域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做到抓溯源、治根本、抓前端、治未病,为生态环境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和集体利益提供司法保障,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源于:矿业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