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1月4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和能源法草案将三审。这是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日举行的发言人记者会上获悉的。
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为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对建立健全地质调查制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作出专门规定。二是完善矿业用地制度,增加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需求;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三是进一步加强矿区生态修复,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四是增加促进国际合作的规定。
据介绍,聚焦矿山开采、尾矿库等方面的生态环境风险,总结实践经验,在二次审议稿关于矿区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三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二是增加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等活动的管理,防范生态环境和安全风险。三是要求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四是增加规定矿区生态修复能够边开采、边进行的,应当边开采、边进行。
2024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能源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二是增加规定能源用户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扩大绿色能源消费。三是增加规定国家积极推广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四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加规定国家通过实行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五是强化能源供应企业的义务,明确不得违法收取费用,并增加相关法律责任。六是增加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跨省能源应急工作的指导协调。七是完善能源主管部门处理能源争议的协调机制。
据介绍,能源法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强化可再生能源优先,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一是优化能源结构,明确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二是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三是对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专门规定。四是明确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五是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明确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以及节约能源的产品和服务。六是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源于:中国矿业报)